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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解显洲与尹治田、折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显洲,尹治田,折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067号原告解显洲,男,197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俊利,女,197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尹治田,男,196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折翠娥,女,1961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解显洲与被告尹治田、折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解显洲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显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显洲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