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金赟、李跃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赟,李跃卫,陈洪超,郑州东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赟,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跃卫,男,汉族,1973年4月4日生,住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超,男,汉族,1962年5月16日生,住登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金赟,执行董事。上诉人金赟因与被上诉人李跃卫、陈洪超、郑州东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1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金赟上诉称,第一,上诉人并未在涉案合同上签字,涉案合同对上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补充赔偿责任纠纷不应与基础的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引发的合同之债合并审理,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第三,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金赟住所地在上××市徐汇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提交的《合同书》第十条约定:“如因履行本合同和本合同有关的事宜发生纠纷,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登封市人民法院裁决”,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季审判员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孟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