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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建与杜庆发、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杜庆发,刘建华,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695号原告:高建,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沂南县。被告:杜庆发,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沂南县。被告:刘建华,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沂南县。被告:赵波,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与被告杜庆发、刘建华、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高建负担。审判员  李久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中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