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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亮、杨全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亮,杨全力,郭强,彭静,郭睿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亮,男,汉族,1974年4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展,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全力,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展,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强,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郭睿,男,汉族,2010年5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理人:彭静,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彭静,女,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号院*号楼**号。再审申请人王亮、杨全力因与被申请人郭强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郭睿、彭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5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亮、杨全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