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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5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洪卓儿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洪卓儿,金泽,余园方,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5035号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7176-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郑秀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卓儿,女,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金泽,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余园方,女,汉族,1986年3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98114-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路200号第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应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卓儿、金泽、余园方、浙江应氏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洪卓儿名下的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金泽名下的车辆另案已处置完毕,拍卖款支付了本案申请费9176元、诉讼费7776元,被执行人余园方已自行支付申请人案款5000元,余款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富阳市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1执50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一致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