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淋与张鑫、肖立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淋,张鑫,肖立朋,侯志军,马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008号原告:林淋,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张鑫,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铁十六局二处五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肖立朋,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籍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媛媛,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志军,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溯区。被告:马伟,男,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188A-2号楼。主要负责人:吕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强,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淋与被告张鑫、肖立鹏、侯志军、马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林淋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秦 华速 录 员  杨国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