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志强诉金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金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530号原告:刘志强,男,汉族,1948年10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金勋,男,汉族,1956年1月8日出生,农民。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金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志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