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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邓古春、邓盛春、邓福军与邓海坤、廖玉凤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古春,邓盛春,邓福军,邓海坤,廖玉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古春,男,1965年4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盛春,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福军,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海坤,男,1971年7月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玉凤,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邓古春、邓盛春、邓福军,上诉人邓海坤、廖玉凤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古春、邓盛春、邓福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邓古春、邓盛春、邓福军;上诉人邓海坤、廖玉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邓海坤、廖玉凤。审 判 长 胡桐辉审 判 员 黄湘南审 判 员 王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曹 颖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