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贾成伦与彭光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成伦,彭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4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成伦,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光伟,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再审申请人贾成伦因与被申请人彭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6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成伦申请再审称,1.彭光伟胁迫贾成伦写了各种《借条》和《欠条》,贾成伦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彭光伟在一审中提交的5张《送货单》有两张是伪造的,不应作为证据采信,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不发回重审错误;2.一审法院违法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剥夺了贾成伦的辩论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不发回重审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贾成伦与彭光伟既存在钢材买卖合同关系,也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贾成伦在2011年11月20日和25日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彭光伟货款,2011年11月30日向彭光伟出具《借条》。2013年11月30日,贾成伦再次向彭光伟出具的《借条》载明:“经双方协商对账后(其中贾成伦于2013年7月20日偿还50万元),截止2013年11月30日止,贾成伦向彭光伟借到人民币4280000元(其中包含借款、钢材款以及资金占用费)。贾成伦保证以上借款能在四个月内还清,彭光伟不收资金利息,如不能在四个月内付清,应从签字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支付给彭光伟,直至本金和利息还清为止”。贾成伦申请再审认为有伪造的《送货单》,但其出具的《欠条》已认可欠付的货款金额,并在2013年11月30日出具《借条》时,将之前的货款、借款及相应利息一并对账计算,确认转化为新的民间借贷关系。虽然贾成伦申请再审认为是在彭光伟胁迫下出具的《欠条》和《借条》,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贾成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判决应发回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贾成伦认可一审法院邮寄的地址与其上诉状载明的地址一致,系其可以收到信件的有效地址,一审法院已按照该地址向贾成伦邮寄文书,被退回后依法公告送达,并未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贾成伦该申请再审理由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成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