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穆建生、南拴莲、温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穆建生,南拴莲,温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负责人刘立德,男,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穆建生,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南拴莲,女,1962年1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温拴龙,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穆建生、南拴莲、温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晋032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穆建生在银行有账户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穆建生银行账户存款477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晨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云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