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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威海市开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严言根、余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开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严言根,余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266-1号申请人:威海市开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原志勇,董事长。被申请人:严言根,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衡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余小燕,女,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开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严言根、余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严言根、余小燕名下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房产,并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严言根、余小燕名下的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房产,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