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344号原告:赵某,男,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丰磊,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总经理。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庆华,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系在自己权利范围内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闫正堂审 判 员 马善芳人民陪审员 李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侯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