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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况艺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2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况艺兵,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1999年11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3月24日,因犯绑架罪、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况艺兵来到重庆市永川区老街菜市场附近,将阳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3240元枣红色玉骑玲牌电动车盗走。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况艺兵来到重庆市永川区西北卫生院门口,将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2660元的绿源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况艺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被告人况艺兵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况艺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实际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子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