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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家华与褚桂宾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华,褚桂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华,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褚桂宾,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华与被执行人褚桂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款2万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家华于2017年5月2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12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明礼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