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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郝子清与张毛眼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子清,张毛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郝子清,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牧民。被执行人:张毛眼,女,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郝子清申请执行张毛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郝子清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