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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与杨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杨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249号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住所地榕江城关中央九号小区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石丽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安通,榕江县寨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倩,女,1974年3月23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与被告杨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交纳费用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上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