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朝辉、程云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张朝辉,程云霞,邹升华,鲁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3645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张朝辉,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程云霞,女,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邹升华,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鲁晓君,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住陕西省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朝辉、程云霞、邹升华、鲁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朝辉、程云霞、邹升华、鲁晓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朝辉、程云霞、邹升华、鲁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