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津分社申请执行崔玲华、刘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津分社,崔玲华,刘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津分社被执行人崔玲华被执行人刘保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20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崔玲华、刘保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崔玲华、刘保良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693948元(执行费919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