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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小红申请执行谢学怀法定继承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红,谢怀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564号申请人张小红被执行人谢怀学申请人张小红与被执行人谢学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3民初2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审理过程,已将被继承人谢奎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账户6217976758014762840上的存款192731.79元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谢奎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账户6217976758014762840上的存款192731.79元扣划至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7252010400133180000000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苟鹏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