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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丽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刑初236号自诉人徐丽丽,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2017年4月24日,本院收到自诉人徐丽丽诉张某、林某重婚罪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张某、林某的刑事责任。自诉人徐丽丽诉称,2008年9月26日,自诉人与张某结婚,2011年6月11日共同生育一子XXX。结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自2014年开始张某与林某非法同居,两人感情逐渐淡薄。三年来张某一直包养林某,且张某的父母明知张某已婚的前提下,公然允许张某与林某及婚生子XXX共同居住至今,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综上所述,张某、林某在明知张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已构成重婚罪。为此���特诉讼来法院请求追究张某、林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自诉人徐丽丽仅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的证据,而没有证明张某与林某结婚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林某重婚的事实和行为,其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不足。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自诉人徐丽丽仍坚持立案,并要求给予书面裁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丽丽提起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建审判员 徐江红审判员 王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亚荣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