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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亚家家丽化工店与海南大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家家丽化工店,海南大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1998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家家丽化工店,组织机构代码:L04361519,经营场所三亚市解放四路61号第6号铺面。 经营者:刘志胜,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 被执行人:海南大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774267294,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16号富豪大厦A座12F房。 法定代表人:梁培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亚家家丽化工店与海南大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海南大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0271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海南大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三亚家家丽化工店支付拖欠的货款10113.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等。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当事人在和解履行期间,本案符合终结情形,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传喜 审判员  黄立平 审判员  王大宝 wvp6woss0odcd569x2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李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6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