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左紫方与樊浩伟、樊明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紫方,樊浩伟,樊明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80号原告:左紫方,甘肃省庆阳市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樊浩伟,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樊明慧,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原告左紫方与被告樊浩伟、樊明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左紫方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紫方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紫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左紫方负担。审 判 长 贾克霖审 判 员 杨延承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申锦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