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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泽亮与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焦永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亮,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焦永会,龙平,陈波,刘泽祥,向举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696号原告:刘泽亮,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投资人:焦永权,系该酒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浪,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授权代理。被告:焦永会,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被告:龙平,女,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陈波,男,1978年6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刘泽祥,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向举洪,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刘泽亮与贵州五星酒业集团茅台镇五星酒厂(以下简称:五星酒厂)、焦永会、龙平、陈波、刘泽祥、赵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泽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泽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祝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