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执他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会义申请执行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王胜民一案指定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义,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王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66号申请执行人:王会义,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邢碧卫,又名程艳,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邢碧卫,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胜民,男,汉族,住汝州市。王会义申请执行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王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会义以案件受到干扰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异地法院办理。为方便本案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王会义申请执行邢碧卫、汝州市红旭商贸有限公司、王胜民一案[(2017)豫0482执1130号]由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王云阳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珂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