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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芳与胡世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芳,胡世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576号原告:韩芳,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世梅,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奎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芳与被告胡世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芳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原告韩芳负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