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昴与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昴,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375号原告:李昴,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合江镇踏水桥县委组织部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204912095L。法定代表人:蔡铭,总经理。原告李昴与被告四川省合江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昴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协商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昴负担。审判员 傅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税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