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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90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潘向前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向前,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01民初112号原告潘向前,男,汉族,1991年6月6日出生,无业,住江苏省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爱军,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第九师新华路社区退休工人,住第九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登,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温州城市广场项目负责人,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向前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向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向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潘向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代XX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玮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