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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尹士锋、莱州市华盛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士锋,莱州市华盛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周宗可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4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士锋,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平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怀耀,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华盛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路旺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原风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坤,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强,山���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宗可,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辉,临沂河东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尹士锋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华盛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宗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上诉人因货物丢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为由中止了本案审理,此后原审法院在未通知各方当事人恢复本案审理的情况下,径行判决,程序欠当。另外,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所诉被告之一张志强已死亡事实审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㈢、㈣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2)莱州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士锋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威审判员 杨少华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小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