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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1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23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王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以(2015)滑民保第5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赵某某所有的豫GUL3**号小型轿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豫GUL3**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豫GUL3**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