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容哲与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及通化市万合华园喜事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容哲,通化市万合华园喜事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567号原告李容哲,男,1963年5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蔡建敏,所长。第三人通化市万合华园喜事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容哲与被告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第三人通化市万合华园喜事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容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邹淑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