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春生诉被告孙叙银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生,孙叙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胡春生,女,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被执行人孙叙银,男,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叙银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春生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9500元共计79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审判员 石教伍审判员 万兴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