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游皓富与重庆市垫江县高安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皓富,重庆市垫江县高安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游皓富,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高安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安镇桥东路4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711679929U。法定代表人冉晓权,系该供销合作社主任。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5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马中淑审判员 周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