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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艳与常永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常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女,1984年10月28日生。被执行人常永刚,男,1992年7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马艳与被执行人常永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艳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3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并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常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艳支付返还人民币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申请执行人马艳事发后向广西公安局报案,广西公安局依法将被执行人常永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该账户扣划时,本院和广西���安联系,被告知被执行人常永刚银行账户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侦专线冻结,本院遂作出了轮候冻结,待刑事案件调查结束,本院再恢复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文 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