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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够治后与文昌才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够治后,文昌才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521民初90号原告:够治后,男,住共和县恰卜恰镇。被告:文昌才让,男,共和县恰卜恰镇。原告够治后与被告文昌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够治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昌才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够治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文昌才让偿还本金8000元,并按2.5%承担利息。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16日,被告从原告手中借款8000元,还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6日,利息为2.5%,逾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推脱不还,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文昌才让未向法庭提出答辩���见。原告够治后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提交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为2.5%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16日,被告从原告手中借款8000元,还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6日,利息为2.5%,并书写藏文借条一份,但被告逾期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文昌才让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案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等相关证据,足以确认被告文昌才让向原告够治后借款8000元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虽然原、被告在借款时,对逾期利息未做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约定了借款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内的利息过高,已超过年利率的24%,故被告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够治后要求被告文昌才让偿还借款8000元及合理部分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文昌才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够治后借款8000元;二、被告文昌才让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够治后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文昌才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都财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媛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