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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永中与徐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中,徐元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425号原告:陈永中,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徐元生,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陈永中与被告徐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永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永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永中负担。审判员  程术杰二〇一七年��月二日书记员  叶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