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永中与徐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中,徐元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1425号原告:陈永中,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徐元生,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陈永中与被告徐元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永中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中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永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永中负担。审判员 程术杰二〇一七年��月二日书记员 叶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