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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鹏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354号被执行人:徐鹏程,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鹏程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16)鲁132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是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该案与本院同期立案的(2017)鲁1321执345号执行案件案由相同、执行案件相似,因此可以与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321执3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