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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432周光林与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光林,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林,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东进路鹏欣丽都1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月梅,公司员工。上诉人周光林与被上诉人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光林以其与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间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周光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光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卫东审 判 员  陈霄燕代理审判员  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 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