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国杰与被告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杰,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488号原告:张国杰,男,1966年6月3日出生,住临洮县。被告: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肃章,该公司业务经理。原告张国杰与被告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国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国杰宅基地补偿2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993年张国杰房产被拆迁至现在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区域内,并且张国杰在拆迁区域内享有24平方米建设用地。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发该区域时,占用张国杰建设用地24平方米。张国杰多次要求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建设用地进行补偿,但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杰主张24平方米建设用地位于临洮县洮阳镇北关什字西南角片区土地范围内,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片区土地使用权,故张国杰请求甘肃瑞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款240000元,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杰的起诉。张国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永鑫审 判 员 赵永忠人民陪审员 王晓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