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2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天盟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宝叶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天盟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宝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274号原告:南通市天盟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红星村七组国茂路3号。法定代表人:章运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明,如皋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南通宝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工园区海滨四路。法定代表人:朱文新。原告南通市天盟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宝叶化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天盟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明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天盟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通市天盟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5,由原告南通市天盟化工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杭 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