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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与岳淑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岳淑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935号之一原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前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勤,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淑美,女,195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某医院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以下简称矿工医院)与被告岳淑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矿工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矿工医院无需向岳淑美支付138227元经济补偿金;2.岳淑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矿工医院与岳淑美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作出了[2016]淮劳人仲案字170号裁决书,矿工医院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岳淑美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矿工医院改制发生在2007年6月15日。2007年5月16日,矿工医院就书面通知岳淑美离岗,岳淑美7月份领取了离岗工资。岳淑美没有参加改制,其与原单位没有解除合同,也未予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岳淑美没有提起劳动仲裁,其于2016年5月17日才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已过九年之久,显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二、岳淑美不具备参加改制的资格也未参加改制,没有企业改制置换金。置换金的产生的两点基础为:1.与原单位解除合同;2.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岳淑美不具备上述取得置换金的基本条件,因此其诉请缺少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矿工医院改制生效的时间是2007年6月15日。企业改制必须经过职代会通过,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职代会通过的时间是2007年6月15日。岳淑美1954年6月3日出生,改制时她已经超过离岗年龄,不属于改制对象。三、岳淑美申请劳动仲裁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而是企业改制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范围。岳淑美仲裁请求是按照改制方案要求参与企业改制并取得身份置换金,但实际情况是她既不具备改制资格也没有实际参加改制,不能要求按照改制方案请求赔偿。另外,该请求与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完全不属于同一概念。身份置换金不是《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淮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错误的将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身份置换金与劳动争议中的经济补偿金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本案双方所发生的纠纷系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中因人员分流产生的问题所致,改制方案依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文)等相关政府文件制定,上述文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中富余人员的安置分流已作出相关规定,双方并非企业和职工基于平等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由相关部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