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曹清波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清波,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90号原告:曹清波,男,1976年1月8日,汉族,个体,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清波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清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清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曹清波负担。审判员 向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