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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曹清波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清波,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890号原告:曹清波,男,1976年1月8日,汉族,个体,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清波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清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清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曹清波负担。审判员  向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