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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詹大昌与何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大昌,何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078号原告:詹大昌,男,192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龙基(系詹大昌之子),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何倩倩,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詹大昌与被告何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詹大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大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大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大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