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詹大昌与何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大昌,何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078号原告:詹大昌,男,192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龙基(系詹大昌之子),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何倩倩,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詹大昌与被告何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詹大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大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大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詹大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