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艳与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杜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初29号原告李艳,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响。委托代理人肖立颖。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11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龙,市长。委托代理人李帅。第三人杜启良,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长春市南关区区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杜启良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李艳以其需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且对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无异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撤诉请求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艳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