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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双全、杨禄与白占光、张茵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全,杨禄,白占光,张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双全,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黄金小区**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62********。申请执行人杨禄,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九原区供销社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健康路6号4号楼1单元9号,公民身份号码1502071949********。被执行人白占光,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嘉茵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东二街瓷厂西宿舍5栋1号,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4********。被执行人张茵香,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九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同上,系白占光的配偶,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62********。本院受理的张双全、杨禄申请执行白占光、张茵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8日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茵香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4号楼15层1501号(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3808**号)房产、白占光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路北东方明珠嘉园小区9栋北侧-8号(产权证号为502688号)、9栋北侧-17号(产权证号为502687号)房产。买受人郭果生(身份号码140203196607310047)以141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张茵香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4号楼15层1501号(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3808**号)房产,买受人韩伟(身份号码15020219901105183X)以144885元的最高价竞得白占光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路北东方明珠嘉园小区9栋北侧-8号(产权证号为502688号)车库、以120705元的最高价竞得9栋北侧-17号(产权证号为502687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茵香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4号楼15层1501号(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3808**号)房产交付买受人郭果生。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生效时转移给买受人郭果生;将白占光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路北东方明珠嘉园小区9栋北侧-8号(产权证号为502688号)、9栋北侧-17号(产权证号为502687号)房产交付买受人韩伟,上述两套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生效时转移给买受人韩伟。二、买受人郭果生、韩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被执行人张茵香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钓鱼台嘉园4号楼15层1501号(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3808**号)、白占光所有的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环城路北东方明珠嘉园小区9栋北侧-8号(产权证号为502688号)、9栋北侧-17号(产权证号为502687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敬平审判员  刘莉娜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闫文成附:相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