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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军、鱼台县天会粮机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鱼台县天会粮机设备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997号申请人:高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鱼台县天会粮机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328395704F,住所地:鱼台县经济开发区文昌路北首路东、北一环路北(米滩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天会,总经理。申请人高军与被申请人鱼台县天会粮机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鱼台县天会粮机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共计36万元。担保人梁茂海以其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鱼台县天会粮机设备配件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共计36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梁茂海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处。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