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金春与陈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春,陈忠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38号原告:陈金春,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阳,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忠民,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桂、王坤,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春与被告陈忠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春于2017年4月28日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春撤回对被告陈忠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春负担。审判员 骆作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婷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