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贺斐与贾晓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斐,贾晓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621号原告:贺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系贺斐的妻子。被告:贾晓敏,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贺斐与被告贾晓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贺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一审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