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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贺斐与贾晓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斐,贾晓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621号原告:贺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系贺斐的妻子。被告:贾晓敏,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贺斐与被告贾晓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贺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一审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