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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郉青利与范俊杰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郉青利,范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郉青利,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宁村。被执行人:范俊杰,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平乐村。本院在执行郉青利与范俊杰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范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俊杰于2017年1月25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范俊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俊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曲沃县支行存款9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作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