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郉青利与范俊杰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郉青利,范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郉青利,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东宁村。被执行人:范俊杰,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平乐村。本院在执行郉青利与范俊杰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范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俊杰于2017年1月25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范俊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范俊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曲沃县支行存款9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作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