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鹿家、罗迪雄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鹿家,罗迪雄,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570号原告:王鹿家,女,汉族,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原告:罗迪雄,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兴,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曹矛盾。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魏维,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甲初,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鹿家、罗迪雄与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现原告罗迪雄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对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迪雄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迪雄撤回对被告长沙汇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