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联信投资有限公司、余林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联信投资有限公司,余林根,金华吉安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联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亚峰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8694847。法定代表人方岳林。被执行人余林根,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吉安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31999399。法定代表人余林根。申请执行人浙江联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林根、金华吉安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金婺商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5月0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余林根、金华吉安特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18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胡晓明 来自: